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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受遺贈人若非繼承人則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收到遺贈的土地,若自己並非該土地的繼承人,則請記得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若受遺贈人為繼承人以外之他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受遺贈人再會同繼承人申請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在辦理遺贈登記前,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的規定,應以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31條規定,是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二者為相同,因土地無漲價,故無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再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時間:2022-04-13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