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奢侈稅新案例,屏東一屋主在6月4日簽約賣房子,成交價230萬元,但另外約定不論有沒有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買方都要補貼賣方10萬元。
賣方在7月1日申報奢侈稅,只報了成交價230萬元,繳奢侈稅34.5萬元,但國稅局很快就發現疑點。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奢侈稅是按照銷售價格課稅,「銷售價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既然補貼款是無論如何都要付,當然應列入銷售價格。
南區國稅局指出,這名屏東屋主短報10萬元,除了補1.5萬元奢侈稅,加罰0.5倍,最後連補帶罰共2.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