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首頁 > 最新消息
出租土地之收入能否扣減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 ?
納稅義務人A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土地租賃所得新臺幣4萬2千餘元,但經國稅局核定7萬5千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130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4千餘元。A君不服,主張稽徵機關將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予以剔除,有違其權益,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 ;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更新時間:2011-09-10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