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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戶籍地要增設通訊處,以免「漏接被罰」
 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因出外工作,未居住戶籍地,並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鍰? 

 稅捐機關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因此,該處提醒民眾,若未居住戶籍地,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通訊地址,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滯納金15%。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機關再次提醒民眾,如有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則稅單會優先寄送該地址,若未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原則上會將稅單寄送戶籍地,如無人接收,則會將稅單寄存在郵局,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過了繳納期限未繳,依法即須加徵滯納金。如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則會被處1倍以下罰鍰。


資料出處:https://www.cthouse.com.tw/about/news-7600.html
更新時間:2017-12-21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