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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買到遲交屋 消保官:每日利息應2.5倍
好房網News記者廖庭毅/整理報導 

自住客想買預售屋,就怕遇上建商延誤交屋,除了無法如期搬入的不方便,還可能遇到建商提供與法規牴觸的合約。先前台中一預售屋拖延交屋1年,合約書上的延遲交屋的利息為萬分之2,然而消保官指出政府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規定建商延遲交屋必須支付利息為每日支付已繳房價的萬分之5,是該案建商提供利息的2.5倍之多。 自住客買預售屋最怕遇上建商延誤交屋,台中市清水大樓預售案「清美居」,施工期間地基崩塌,因此多費時6個月做地質改良,加上近期瓦斯管線進度延誤,導致2016年8月應交屋的房子,至今年7月仍未交屋,建商表示當初基地崩塌是連日大雨的天災所致。 

台中市消保官謝明謙於蘋果日報中表示,雖建商聲稱的基地崩塌為天災,但仍須透過消保官鑑定,且指出當初合約書內訂定延遲交屋的利息,是每日支付已繳房價的萬分之2,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萬分之5的延遲交屋利息牴觸,因此無效,建商若在取得使照後6個月內不交屋,每超過一天,應提供已繳房價的萬分之5作為利息給買方。 

延誤交屋造成自住客無法如期搬入,蒙受不便與損失,因此利息的支付是對買方、住戶的最基本保障。此外若是賣方違約,則要賠償買方違約金,像是交屋時的建材和合約內容不同、合約註明的開工期以及使照取得的期限逾期,買方可據以主張賣方違約,賣方除了要退還買方已繳的房價,還要額外賠償違約金,金額為房地總價15%以上,但若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的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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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7-17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