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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淺談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5-11-12
【文 / 鍾運凱】
小美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要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並公開連絡電話。房仲的業務員小張看見這則廣告,於是打電話詢問小美,是否願意委託他的房仲公司賣房子,小美拒絕。沒想到,接下來幾乎每天都有房仲公司打電話來詢問,小美覺得很煩。試問,房仲人員打電話的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 何謂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所謂「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指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例如只有電話號碼(不知道是誰的)還不算個資,但如果知道這個電話的持有人姓名或地址,就是個資了。
所謂「特種個人資料」,是指有關個人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除非是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否則絕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二、 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權利為何?
當事人對於他人持有自己的個人資料,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三、 如何才能合法蒐集他人個資?
首先必須有合法的特定目的,例如仲介為了銷售房屋而蒐集屋主的資料。此外,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蒐集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如果是業者「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其個人資料,蒐集時須盡告知以下事項:蒐集者的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但如果不是直接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蒐集時則不需要告知上述事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無須告知: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業者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四、 如何才能合法利用他人個資?
業者合法蒐集的個資,只要在合法的特定目的範圍內,都可以利用。但如果要在特定目的外去使用個資,則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業者在處理、利用他人個資時,如果該個資是業者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而來的,不需要另行告知;但如果是間接蒐集的個資,必須告知以下事項:一、個人資料來源;二、公司名稱;三、蒐集之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此外,業者將他人個資作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必須告知當事人其利用目的、利用之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五、 業者對個人資料有甚麼義務?
業者對於持有他人個資,應盡以下各項義務:
一、應維護資料之正確,並應更正或補充之
二、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停止處理或利用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四、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五、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通知當事人
七、業者受理當事人以上各項請求,應於十五日內處理完畢
此外,業者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且主管機關得指定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所謂適當之安全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六、 結論
由以上說明可知,現行的個資法對個人資料保護可以說是相當嚴密,對於合法蒐集、利用他人的個資,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此外,如果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者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例如網路上他人分享的影片,這些情形都可以不適用個資法,以免阻礙資訊的流通。
案例中,小美的電話號碼是自行在網路上公布的,屬於上述「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小張或其他的房仲公司只要在合法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並且盡到告知義務,就可以合法地利用,且須有安全措施保護該項個人資料。如果小美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房仲人員就應該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並且刪除之。
更新時間:2015-11-11 返回上一頁 |